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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宝清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
2005-07-04 17:01
16、对直接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大项目的有功人员,分二次给予经济奖励。一次奖励是在企业正式动工当年,视项目投资规模大小,对引荐人给予2—50万元奖励。二次奖励是在该企业经营满一年后进行。引进新建项目的,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收的5%给予奖励;引进改扩建项目的,按新增税收的5%给予奖励。
17、引进无偿资金用于公益事业的,由财政给予不超过引进资金额10%的比例进行奖励,数额较大的比例相应减小。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用于公益事业的,由财政按引资额3%的比例给予奖励。引进数额较大有偿有息资金的,由财政给予一定奖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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